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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所在地:武汉 类型:理科类/工科类/理工类

独立学院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简章

2020年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20-06-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366号。第三条  学院由武汉工程大学与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举办,是一所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武汉工程大学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部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4571;纪检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3826;学院网址为http://www.witpt.edu.cn、学院招生信息网为http://zsjy.witpt.edu.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入学考核第七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第八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第十条  学院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设置“兴发基地班”,列入相关省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区、市)相关规定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对浙江、天津、山东、海南等实行招生考试改革、按专业录取的省份,严格按当地招生部门相关录取规则录取。第十三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分数优先,遵从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分数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者(150分制)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四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五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是:认可各省专业统(联)考成绩,按考生排序成绩(排序成绩换算标准:排序成绩=省专业统(联)考成绩*60%+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择优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投档排序规则及规定的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兴发基地班录取原则是:若投档考生超过招生计划,该专业的考生可以调入其他专业;若投档考生不满足招生计划,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该专业。第十七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优录或降分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录取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新生进校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也可选修德语,法语,俄语,日语。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和招生信息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报到入学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院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按自愿原则缴纳代收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立即入学的情况,不予办理入学手续,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如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发放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二十七条 报考并被录取的“兴发基地班”新生与学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若学生与企业双向选择不能达成协议,该生可调至录取的相应专业。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详情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9-05-26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366号。第三条  学院由武汉工程大学与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举办,是一所普通本专科教育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武汉工程大学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部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4571;纪检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3826;学院网址为http://www.witpt.edu.cn、学院招生信息网为http://zsjy.witpt.edu.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入学考核第七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第八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第十条  学院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设置“兴发基地班”,列入相关省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区、市)相关规定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对浙江、天津、山东、海南等实行招生考试改革、按专业录取的省份,严格按当地招生部门相关录取规则录取。第十三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分数优先,遵从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分数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者(150分制)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四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五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第十六条  兴发基地班录取原则是:若投档考生超过招生计划,该专业的考生可以调入其他专业;若投档考生不满足招生计划,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该专业。第十七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优录或降分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录取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和招生信息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报到入学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院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按自愿原则缴纳代收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立即入学的情况,不予办理入学手续,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如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发放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二十七条 报考并被录取的“兴发基地班”新生与学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若学生与企业双向选择不能达成协议,该生可调至录取的相应专业。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详情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08-05-09
(2008年4月8日招生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366号。学院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内设有邮科院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开设专业以光纤通信类专业为主。第三条 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第四条 学院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办学资格已被国家教育部予以确认(教发函[2004]12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武汉工程大学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部署。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和传真为027—87195083;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4529;学院网址为www.whupt.net.cn,电子信箱为email13239@yahoo.com.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入学考核第八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第九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五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第十七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降分或优录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先录取。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报到入学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延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第二十五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如综合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学生特长培养基金。以上奖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手册》实施。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详情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09-04-24
?(2009年4月2日招生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366号。学院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内设有邮科院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开设专业以光纤通信类为主。第三条?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第四条?学院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办学资格已被国家教育部予以确认(教发函[2004]12号)。?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武汉工程大学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部署。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和传真为027—87194571;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4529;学院网址为www.witpt.edu.cn,电子信箱为email13239@yahoo.com.cn。?第三章?招生对象和入学考核第八条?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第九条?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条?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第十一条?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二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第十三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第十四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五条?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六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第十七条?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降分或优录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先录取。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第二十条?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第六章?报到入学第二十二条?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延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第二十五条?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如综合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学生特长培养基金。以上奖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手册》实施。?第二十六条?学生学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详情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0-05-20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0年3月31日招生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366号。学院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内设有邮科院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开设专业以光纤通信类为主。第三条?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第四条? 学院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办学资格已被国家教育部予以确认(教发函[2004]12号)。?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武汉工程大学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部署。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4571;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4529;学院网址为www.witpt.edu.cn,电子信箱为email13239@yahoo.com.cn。?第三章?招生对象和入学考核第八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第九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五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六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第十七条?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降分或优录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先录取。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第二十条?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第六章?报到入学第二十二条?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延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第二十五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如综合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学生特长培养基金。以上奖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详情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12-04-26
(2012年3月31日招生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366号。学院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内设有邮科院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开设专业以光纤通信类为主。第三条  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第四条  学院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办学资格已被国家教育部予以确认(教发函[2004]12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武汉工程大学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部署。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4571;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5023;学院网址为www.witpt.edu.cn,电子信箱为email13239@yahoo.com.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入学考核第八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第九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五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第十七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降分或优录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先录取。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报到入学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延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第二十五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如综合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学生特长培养基金。以上奖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详情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2014-06-11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 生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366号。学院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内设有邮科院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开设专业以光纤通信类为主。第三条 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第四条 学院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办学资格已被国家教育部予以确认(教发函[2004]12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武汉工程大学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部署。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4571;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5023;学院网址为www.witpt.edu.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入学考核第八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第九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五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第十七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降分或优录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先录取。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报到入学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延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第二十五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如综合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学生特长培养基金。以上奖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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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编:
    430073(武昌校区)430074(邮科院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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