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养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华侨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须由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期6个月)。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须由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期6个月)。
2、外国人收养小孩所需材料: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湖北省涉外收养中心:湖北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39号
电话:027-50657549
收费:不收费
法定期限:资料齐全后30日内
承诺期限:资料齐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